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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认识,201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了解少,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2015年8月节前夕,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前原告经介绍人王*给被告彩礼50000元,婚后为被告娘家买家具、水泵及生活用品支出9950元。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为被告不好好过日子导致离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及为被告娘家购买物品支出款计599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归还被告所有的被子二个(其中一个是羊毛被)、床垫一个及衣物等个人所用物品。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没有因为给被告彩礼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另外,婚后买家具被告支付9000元,被告离开原告家时,又将一张10000元的存单和首饰给原告留下了,其余的彩礼款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了。原告所说为被告娘家购物支出9950元不属实,原告只为被告娘家买面粉一袋、大米一袋和水泵一台,共支出67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返还财物的主张。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

证据2、收据二张,拟证明买水泵和家具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未提出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爱家家具商场的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不能证明原告支付家具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了解时间短,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2015年农历8月节前夕,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张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前原告给被告彩礼50000元,被告张某某离开原告家时给原告留下10000元存单一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购买家具二套,其中给被告娘家一套,支出价款9000元。另原告为被告娘家买水泵一台,金额为450元。被告个人财产有被子二个(其中一个是羊毛被)、床垫一个及衣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索要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且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被子二个(其中一个是羊毛被)、床垫一个及被告个人所有的衣物,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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