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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4月4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14日生育长子魏大可现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酒后对我实行家庭暴力,经亲友多次调解,但被告一直不改,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四年生云杉树苗200000株,登记在魏大可名下奇瑞轿车一辆,欠农村商业银行牌楼支行贷款150000.00元,欠魏冬青8000.00元,欠张*8000.00元,欠柏中云云杉树苗款38000.00元。我与被告离婚后,以上财产我不分割,我仅清偿欠张*的8000.00元,其余外债由被告清偿。

原告对以上主张除以自己的陈述证实外,提供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魏某某认为其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但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4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14日生育长子魏*可。原告在庭审中认为原、被告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经亲友多次调解,被告一直不改,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提供的光盘证明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共同财产有登记在魏*可名下奇瑞轿车一辆,四年生云杉树苗200000株,有外债204000.00元,其中欠农村商业银行牌楼支行贷款150000.00元,欠魏冬青8000.00元,欠张*8000.00元,欠柏中云云杉树苗款38000.00元。无存款,无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造成感情不和,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仅承担欠张*的债务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共同财产价值应当大于外债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云杉树苗200000株及登记在魏大可名下的奇瑞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204000.00元,其中欠张*的8000.00元由原告清偿,其余债务由被告清偿。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并预交二审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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