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8月26日结婚登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生育女孩张**。原告和被告从认识到结婚矛盾一直存在,生孩子后矛盾更是愈演愈烈,生活中二人争吵不断,原告被这段婚姻折磨的痛不欲生,无奈,2008年原告离家独自去上海工作生活,已达七年之久,为了早日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为此2014年11月双方商定由原告起草离婚协议,但当时考虑到被告父亲在生病,于是暂缓了离婚,待事后被告又拒绝离婚,考虑到原告父母已经不在,且一人独自在上海工作,无能力照顾孩子,所以孩子由被告母亲照顾更为宜,请求由被告抚养孩子。综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结婚证一本。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答辩状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从我们相识到现在,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是我的过错让李*某一时无法原谅,她是一个孝顺、有理想顾家的女人,一个世上难找的好妻子。当时我俩在一起我什么都没有,她家是营子街里的,我是农村的,因为与我相爱要在一起,李*某不顾家里人的反对、阻挠和父母闹翻来到围场头板村,一个偏僻的小山沟,家里什么都没有,在没有父母的祝福中,没有仪式我们结婚的。婚后我们生育可爱的女儿,当时在围场租房子,冬天冷夏天潮湿,她没有一声怨言,在家里的日子走向低谷的时候,是我的妻子选择出去挣钱,在高消费的上海,李*某省吃俭用,苦日子都坚持过来了,内心的苦从来不说,自己辛苦挣来的钱都花在家里、我和孩子身上。那时我们也闹过矛盾,这次是我伤了李*某的心。去年孩子暑假,我们去上海玩的很开心,我知道都是花李*某辛苦挣得钱,我父亲生病,李*某特别孝顺,专程请假回家,看望我的父亲,父亲去世后开导我,而我这些年一直没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没有关心她,不顾及李*某的感受,尤其是我喝酒后还打扰她,让她在一天的劳累中还承受精神上的压力。但是我知道李*某不是一个狠心的人,我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以后不再大男子主义,不再虚伪、爱面子,我以后一定尊重你。我真诚的恳求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为了我们的家,为了孩子不生活在单亲家庭里,也不要失去最爱的你,我要努力给你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我真心放下一切,让我们一起打拼吧,你说过人在那里,家在那里,我会改过从前,只有你最重要,请相信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北京打工相识,经人介绍于200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12日生育女孩张**。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只身一人去上海市打工,在被告父亲病重期间回来看望照顾,尽到了一个儿媳的责任,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围场镇伊水华庭小区的住宅楼一处。几年来原告在上海市工作,要求被告一同去上海打工,使俩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帮助,相互关心,既能增进夫妻感情,又能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被告称:“孩子小,家中父母从农村搬到县城里生活有些不适应,为了能够帮助父母克服困难,没有听原告的话,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有正确的认识,在答辩中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原告的感情,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愿意在原告的帮助下改正错误和不足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增加经济收入,到上海市工作,造成原、被告两地分居,使夫妻感情有些疏远,通过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认识到自己过去的想法和做法有些不足之处,是造成夫妻感情疏远的主要原因,现承认错误,并表示配合原告的工作,将家中事务安排好,同原告一起到外面打拼,为了子女和家庭幸福,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应倍加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珍爱自己的女儿、打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互谅互让,共同奋斗建立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