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月25日生育长女张*,已成年,2007年10月25日生育次女张一某,现年9岁,近年被告脾气暴躁,对我漠不关心,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孩张一某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结婚证二张。

被告辩称

被告乔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没有对原告漠不关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月25日生育长女张*,已成年,于2007年10月25日生育次女张一某,现年9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次女张一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围场镇木*家园23号楼东单元902室楼房一处,车牌号为冀H5N645号尼桑阳光轿车一辆,无债权,无存款,原告陈述有楼房贷款90000.00元,已偿还三、四万元。欠张*10000.00元,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债务均认可,被告陈述欠乔*3万元,乔桂新2万元。原告均不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务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二年,并育有两女张*、张一某。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积极挽回婚姻之诚意。考虑婚后生育女孩张一某尚未成年,希望双方能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多加沟通、互谅互让,修复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