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赵*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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