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季*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