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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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