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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景哲,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婚前了解不多,仓促成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出于一个特殊年代,双方并没有走到婚姻破裂的地步,随着生活的逐渐好转,被告染上了一些恶习,酗酒、脾气暴躁,因此双方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2012年,被告又与原告争吵,被告强迫原告外出挣钱,并借机殴打原告,原告迫于无奈,离家外出做生意挣钱,原告在外起早贪黑,几年的艰难付出,生意开始慢慢走上正轨,不管多么困难,原告每次挣得钱都汇往家中,成了家里的经济支柱,唯一的家庭经济来源。但原告的辛苦并没有换来被告的回报,被告在家不务正业,整天迷恋网络,在网络里不是蹦就是跳,从来不去挣一分钱,而且还克扣原告做生意用来开发票的枣款和原告的保险费用,原告汇往家中的辛苦钱被被告任意挥霍,而且被告经常无端猜疑,疑神疑鬼,原告不胜其扰,原告的付出换来的是被告莫须有的指责,让原告极为失望,双方经常因此吵架,原告感到身心俱疲,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原告现在外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共同做生意还有外欠账,把账还完了,被告就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互不信任。现原告在外地做生意,原、被告已分居。

庭审中,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歧较大,且均未提交相关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

庭审中,原告对个人财产予以放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结婚证,东*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虽结婚多年,但互相不信任,未能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最近几年,双方两地分居生活,交流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庭审时自愿放弃个人财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另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歧较大,且双方均未提交相关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暂不予处理,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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