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