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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再婚,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十天时间后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举行典礼仪式,原告带长女杨*,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2010年3月5日生育女杨*。2012年间,被告染上不良习惯,时常吸食毒品,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不劳动赚钱养家,甚至对原告疑心过重。因此,双方时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差,由于被告近两年来吸食毒品,把家中钱财挥霍一空。如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亲生女儿杨*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儿杨*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系再婚,2007年5月份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婚前带有一女杨*(2003年9月20日出生),2010年3月5日生育女儿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系再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双方应当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理解、体谅,夫妻感情仍有和好之可能。现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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