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去年吵架达三个月之多,造成原告心理压力过大,离家出走半年。后经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苏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出生,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属于原告分娩后一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苏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