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罗*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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