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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