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和好如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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