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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4月份,原、被告相识并开始恋爱。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俊,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自孩子出生后,原告对孩子疼爱有加,被告却对孩子的成长不管不问。2012年原告母亲病重,被告从未看过原告母亲,孩子被车撞伤,被告亦是不管不问,整日沉迷网络,从不与原告分担家庭负担。2015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回家,但其根本不与理会,这让原告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郭某俊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但被告不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被告相识并开始恋爱。2008年10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俊,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7月分居至今,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一致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但对抚养费的承担存在争议,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在案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查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并未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子郭*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被告收入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郭*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享有探望权,原告应当予以配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郭*俊随原告郭*生活,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郭*俊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陈某某享有探望权,郭*应当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承担75元,被告陈某某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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