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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口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均不在长治市城区,被告的现户口所在地为长治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在屯留县,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户口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屯留县路村乡原村,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与事实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耿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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