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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诉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学,2002年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日生育一子关某甲。因被告长期在家无工作,游手好闲,整天泡在麻将馆,对家庭事务和孩子生活、学习不管不问,致使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矛盾不断。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双方也因此达成了离婚协议,因双方家长干涉,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8月20日,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用手机进行裸聊,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主体适格。

2、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被告有与他人裸聊和婚外恋情行为。

3、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曾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后因双方父母干涉致协议未果。

被告未质证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班同学,2002年经自由恋爱后,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关某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就读于长*X小学。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由被告与其它异性不正当交往所引起。2014年8月6日,原、被告曾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后因双方父母干涉致协议离婚未果。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5年8月20日,又因被告与其他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致双方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十年,且育有一子尚未成年,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个和睦之家,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后未能及时沟通并加以解决,导致夫妻关系一步步恶化,直至分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关*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收入稳定,为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其现存生活方式,关*甲随原告关*某共同生活为宜,但被告应当负担关*甲必要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关*甲由原告关*某抚养,被告柴某某从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关*甲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柴某某对关*甲享有探望权,原告关*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关*甲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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