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甲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