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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郝*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甲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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