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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李*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女李*晨。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导致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2012年5月婚生女李*晨出生后,为更好地照顾李*晨,原告到娘家居住,而被告却无故对原告和李*晨不闻不问,不尽丈夫和父亲责任,双方已分居达三年之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晨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被告对原告和李*晨不闻不问,不尽丈夫和父亲责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3、晋D62XX3红旗牌轿车车辆信息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现市场价值为2万元左右的晋D62XX3红旗牌轿车一辆,该车登记于被告名下,现由被告保管使用。

被告未质证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于同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晨,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2年5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审理中,原告认为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性格脾气不同,价值观差异较大,被告责任心不强,导致原告对婚姻的维持失去信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五年有余,且育有一女,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和睦家庭,为婚生女李*晨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后未能及时沟通并加以解决,导致夫妻关系一步步恶化,直至分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晨现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保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李*晨以随原告生活为宜,但被告应当承担李*晨的部分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价值2万元的晋D62XX3红旗牌轿车,原告当庭放弃主张分割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李*刚离婚。

二、婚生女李*晨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李*刚从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李*晨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刚对李*晨享有探望权,原告李*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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