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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标志、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马*。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起码的尊重与关心都没有,双方也未建立很好的夫妻关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伤害。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马*随被告生活;婚前财产各归已有,婚后无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婚后感情不错,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我和我的家人对原告足够关心。原告起诉后,我一直到原告家中叫她回家,还通过电话联系,但原告将我的电话删除,也未回来。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发证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结婚证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马*甲,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不能互相谅解、沟通,发生矛盾。2015年8月2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所言伤害原告,致原告赌气回娘家居住,并诉讼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情谊,尤其是被告增强责任心,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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