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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郭*于1992年1月17日出生,女儿郭*甲于1995年10月6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二人在性格上、生活上有很大差异,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当初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而对被告一再忍让,但近两年双方矛盾加深,被告屡次殴打原告,将原告打成耳膜穿孔。2015年8月2日,被告再次将家中玻璃及家具全部砸破。现原告已经不能在家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共同生活中,原告对子女、家庭极端不负责任,未尽到父亲、丈夫之责。原告甚至还用刀威胁过被告,被告因此事还报过警,后原告还经常对被告辱骂,被告所赚钱款原告多次索要拿去赌博,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不应当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1月17日生育长子郭*,1995年10月6日生育长女郭*甲,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原告未尽到父亲、丈夫之责,对妻子、子女关心不够,使得生活中双方吵闹不断,致成纠纷。原告诉讼在案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被告对其身体伤害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双子女。虽有矛盾发生,但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尽父亲、丈夫之责所致。考虑双方结婚多年,子女均已成年,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增强责任心,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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