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