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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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