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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