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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