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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XX年和被告举行农村典礼,20XX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乙;20X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杨*丙;20XX年X月X日生育三女儿杨*丁。结婚期间,由于被告有非常严重的酗酒和吸毒的不良嗜好,并且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女儿随原告生活,二女儿、三女儿随被告生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XX年农历X月X日举行了典礼仪式,20XX年X月X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现随原告生活;20X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杨*;20XX年X月X日生育三女儿杨*,现随被告生活。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和被告的一些不良嗜好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X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和被告的一些不良嗜好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发展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夫妻之间相互宽容和理解,被告能够尽量改正自己的不良嗜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从尚未成年的三个女儿的健康快乐成长角度考虑,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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