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经考虑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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