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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