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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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