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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靳某某诉称:20XX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俩人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在某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我精神失常,我的生活起居全靠我父母照料,被告对我不闻不问,故婚后俩人感情一般,20XX年春天俩人分居至今。婚后我与被告共同生育俩个儿子,长子陈*甲现年X周岁,次子陈*乙现年X周岁。综上所述,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且俩人分居已三年多,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及相关规定,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甲、陈*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本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对原告继父,2015年11月17日对被告陈某某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均查明原告靳某某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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