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以不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减半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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