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因被告已作出保证并愿意悔改,考虑到家庭及孩子,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讼已无必要,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