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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园乡人,农民。

被告刘XX,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本县杏园乡人,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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