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曹**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马XX与刘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XX与贺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XX与原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