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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