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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贺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贺XX的委托代理人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农历7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9年7月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儿子贺X,2001年12月28日生,系原告前夫之子。女儿贺X系再婚后所生,2005年7月25日生,现生病在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起初感情尚可,可是被告好吃懒做,结婚后也不想着挣钱养家,为此经常争吵,更可气的是2014年2月被告离家到外地做买卖,到现在女儿生病也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顾,女儿患上“肾病综合症”也不给钱治疗,生活重担压得原告实在是喘不过起来,可是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段痛苦的婚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女儿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已经结婚登记;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子女身份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口头答辩称:被答辩人能回尽量回,但如果被答辩人不回答辩人也没有办法。

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8月17日(农历2003年7月20日)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9年7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于2005年7月25日生女儿贺X,儿子贺X为原告与前夫于2001年12月28日所生。2014年8月,被告外出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被告向法院寄来书面材料一份,声称同意和原告离婚,儿子贺X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贺X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抚养,原告亦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虽结婚多年,但分居后一直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称同意离婚,儿子贺X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贺X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抚养,原告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贺X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与前夫之子贺X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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