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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闹,感情逐渐破裂。去年双方再次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现在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根本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还想继续一起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因琐事吵闹,原告起诉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闹,双方应积极沟通,化解矛盾。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因双方分居未满2年,原告亦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各方面因素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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