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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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