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前同居,2006年12月18日补办结婚手续。2004年12月23日生育女儿韩*。被告原籍在云南,2011年农历11月,被告回老家探亲后再未回来,最初尚通话联系,2012年后中断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生育女儿韩*随我生活,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前同居,2006年12月18日补办结婚手续。2004年12月23日生育女儿韩*。被告原籍在云南,2011年农历11月,被告回老家后再未回来。以上事实由杨*委会、村民杨*、杨*可证实。婚生女儿韩*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岀走多年未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韩某某与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韩*随韩某某生活,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