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2月24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95年农历8月18日生长女刘*,现打工,于2000年农历7月20日生次*,现在代*中上学,于2012年农历9月18日生三女刘*乙,现随我生活,于2013年1月16日补办结婚证,我与被告虽成婚多年,但被告脾气暴躁,常打骂我的坏习惯始终不改,2009年被告因琐事打得我鼻嘴留学,我一气之下带二女儿离家出走打工半年多,后为了孩子们,我忍气吞声,又勉强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被告对我实施暴力的恶习变本加厉。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因找不见两张信纸的小事将我推出街门外,并踢我十余脚,打四五个耳光,我逃跑中还拿砖头打我,险些打在头部。目前惊吓的我浑身发抖,实无法再见被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次*在五中上学随被告生活,小女儿刘*随我生活,我们各自抚养;三、共同财产八间房屋及院落一人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过日子吵闹是正常的,我承认打过她,但是我还想继续一起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2月24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95年农历8月18日生长女刘*,现打工,于2000年农历7月20日生次女刘*,现在代*中上学,于2012年农历9月18日生三女刘*乙,现随原告生活,于2013年1月16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坐落在胡家沟桥头八间房屋及院落。

原告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两个女儿的户口复印件各一份;4、二女儿给被告写的书信一份;5、被告书写承诺单一份。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供证据有:诊断治疗建议书一份。

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家庭琐事等打闹,被告应积极治疗,原告应配合帮助被告康复,互相谅解,化解双方矛盾。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因双方分居未满2年,原告亦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各方面因素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