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铁*某于2000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铁*甲,2007年3月9日生育一子铁*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铁*某于2000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铁*甲,2007年3月9日生育一子铁*乙。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确实证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