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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生育大女儿,又生育二女儿。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染上赌博吸毒恶习,对家庭不管不顾,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两个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磷肥厂家属院单元楼一套归原告所有,双方名下其余财产和债务各自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两份、户口复印件两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前是被告不好,今后有信心改正,好好过日子。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原*肥厂单元楼一套,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曾有赌博及吸毒恶习,致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两个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磷肥厂家属院单元楼一套归原告所有,双方名下其余财产和债务各自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证实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女,说明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体贴,多进行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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