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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夏天通过QQ聊天认识,短暂相处后在被告家共同生活。2010年1月1日按民间习俗举行订婚仪式,2011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2012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双方沟通甚少,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关心和感情。2014年7月原告离家打工,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不管原告生活,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偿还共同债务1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夏天认识,短暂相处后即在被告家共同生活。2010年1月1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订婚仪式,2011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2012年10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份,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有2013年被告父亲借1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偿还共同债务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说明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尚处于感情的磨合期,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体贴,多进行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郭*与被告张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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