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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未出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8日同居生活,2006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11月17日生育儿子张*,已上学。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缺少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动不动打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今年7月下旬发生争吵后被告对我施以暴力,所以与被告分居至今。我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调解或判决与被告离婚;二、儿子随被告生活,共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8日同居生活,2006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11月17日生育儿子张*,已上学。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

原告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儿子的户口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打闹,应互相谅解,化解双方矛盾。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因双方分居未满2年,原告亦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考虑各方面因素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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