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1990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1991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高飞。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吵架,且被告染有吸毒恶习,原、被告从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现已戒毒,原、被告虽分居多年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1990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1991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高飞。高某某曾于2009年被强制戒毒,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多年已形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分居多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