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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