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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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