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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原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原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杨XX与被告原XX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六日结婚,有结婚证。婚后夫妻两人感情不和,三日一大吵,两日一小吵,一直处于凑合状态。婚后生育三女一子,三女儿均已出嫁,一儿子现今已成人,有电焊工手艺。被告原XX原来就嗜酒嗜赌如命,经常酗酒后对原告又打又骂,赌博输钱后也回家找茬、打骂原告。由于被告多年嗜酒,也导致性功能丧失,夫妻生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为了四个孩子多年来一直忍受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现在几个孩子均已成年,生活能够自理,近年来被告经常在家聚众赌钱,原告实在忍无可忍,故提出离婚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3、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4、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答辩人在2013年7月份因患肝病做了手术,身体直到现在还未有恢复,所以导致性功能丧失。因病无劳动能力,收入低,造成了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不和。大女儿嫁出去的陆仟伍佰元彩礼和卖了电动三轮车的叁仟元都被被答辩人卷走。在起诉状中被答辩人所说的嗜酒、嗜赌如命、经常酗酒后对被答辩人又打又骂的事实都是虚假的,被答辩人污蔑答辩人的人格,有女儿们和村民可以作证。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大女儿智障有问题,生活不能自理;儿子今年21岁,未有完婚。答辩人现在又当爹又当娘,作为一个男人怎能照管得了这些家庭琐事,所以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原XX于1982年10月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于1983年6月7日生大女儿原XX、1984年2月15日生二女儿原XX、1990年10月13日生三女儿原XX、1994年4月1日生儿子原XX,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4年9月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经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原XX均已年过半百,结婚时间长达三十余年,并育有三女一子,婚后感情深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且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美满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原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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