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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起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2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未曾登记即以夫妻名义进行婚娶同居生活。2009年10月生育儿子贾*,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10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更使我无法容忍的是被告经常赌博、酗酒,不承担家庭责任,因赌博被告欠外债数十万元,实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从2013年6月因感情不合我离家在我妈家居住连续分居达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曾于2014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一直未能和好也未能同居,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贾*随父生活,我保留随时探视儿子的权利,我愿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自经人介绍到结婚一直感情很好,后来我自身原因欠债外出打工,原告常与我父母吵闹,我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离婚儿子判给原告,我愿出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2009年10月生育儿子贾*,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代民初字第169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认为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本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和好,原告因被告经常赌博欠下外债,导致原告承担主要家庭责任,家庭不和睦,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儿子贾*随被告贾某某生活,原告每月出200元抚养费,保留探视权,被告应提供方便。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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