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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