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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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