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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刘*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该与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领取结婚证,2009年婚生一子,取名刘小某,现在太谷三幼就读。婚后时间不长,被告便暴露出不务正业的真实面目,经常想利用不法手段搞钱;2014年1月中旬因偷盗汽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现又被法院判刑三个月;原、被告结婚五年来,十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浑身伤痕累累,原告还向110报过警;被告甚至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让原告和同事、朋友来往,下班回家后将原告手机没收,查询手机上的内容。总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不尊重、不信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在庭审后提交书面辩称,自结婚以来,该对原告母子关心少、爱护少,因贪玩没给家里挣上钱;又因购买赃车被判拘役三个月,在看守所的三个月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也对今后的人生道路做好了规划;从看守所出来后,与原告的父母也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向双方家长表态,以后一定好好对待家庭,一定好好工作,不再不务正业,不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况且双方的父母都不赞成离婚,孩子也日渐长大,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的环境;综上,我不想离婚,请求法庭作调解和好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两年,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16日依民俗举行典礼,于2009年婚生一子,起名刘*,现就读于某学校。婚后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为此及其他家务琐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被告被判拘役三个月。刑满后被告于2015年9月3日去江西南昌打工。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前的行为不对,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承诺以后好好工作,好好对待家庭。庭审中,原告变更了对孩子的抚养意见,诉称该工资低,且接送孩子不方便,要求由被告抚养孩子,原告可依法承担抚养费。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未能经营好家庭和婚姻,特别是被告未能积极地对家庭和孩子承担起责任,导致双方在家庭琐事的处理中发生矛盾,但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乃每个家庭都难以避免的,且被告表示愿积极改进自己的错误,故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情缘,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也为了给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原、被告以暂不离婚为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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