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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于2001年农历十月初八生子,2007年10月30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琐事吵闹并分居至今,故诉请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家庭中吵闹是正常现象,但不意味着必须离婚,孩子年龄已大,正值学习阶段,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正月共同生活,于同年农历十月初八生子取名李*,现在祁*学上学。双方于2007年10月31日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9月间回娘家生活,并于同年10月诉请离婚。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5年7月24日原告又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应以大局为重,为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在生活中发生吵闹是客观事实,但双方应冷静处理,从长计议,注意沟通,珍惜感情,同时更应考虑到孩子的学业与未来,现被告表示愿巩固夫妻关系,可见其夫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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